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1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本地上牌,含节能汽车,下同)2300辆,其中:市中区、东兴区各600辆,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各300辆,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各100辆。
2022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其中:市中区、东兴区各700辆,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各400辆,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各200辆。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1.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媒体、杂志、网络等渠道,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全方位普及推广,大力宣传我市打造绿色交通的决心,切实增强市民绿色出行意识,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机构等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单位通勤车辆,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立项备案、资金争取等方面的工作。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强化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的审查、施工阶段的监督以及充电网络建设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4.积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拍挂和出让合同。
(三)加强产业培育和发展。
5.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招商力度;出台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协调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资质,指导服务企业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科技创新及技术支持工作。
6.加强产品监督和管理。支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引导汽车制造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标准的制(修)订;积极研究并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服务运营企业的设立或相关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服务项目的注册登记等便捷化措施,并依法按照职责做好对该类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四)推动和完善扶持政策。
7.制定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等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相关政策。
8.加强新能源汽车登记、备案、证照管理和统计等工作。制定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停车位标识,在公共停车区域设立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对专用车位进行统一标识,专用车位实行专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五)严格废旧电池管理。
9.加强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废油等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环境监管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空气质量的评价等方面工作;加强废旧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回收、拆解和无害化处理等监管工作;按照商务职能做好新能源汽车流通环节服务工作。
(六)做好推广应用示范运营。
10.加大旅游景区新能源旅游观光车的推广力度;加强新能源环卫车、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用车的推广使用;强化新能源汽车在出租、客货运输、公交及分时租赁等运营方面的推广应用。
11.鼓励和引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且新能源汽车占更新配备的公务用车车辆比例不低于35%,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在全市公共机构内建成不少于100根新能源充电桩。
(七)加快推进运营服务模式创新。
12.研究支持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各类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金融创新,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完善推广应用要素保障。
13.按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电力供配计划;提出单位和个人在充电设施办电过程中的便捷措施或办法;加强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的办理。
14.统筹和引导市内高等院校开设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专业;引导市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设新能源汽车维修工种并培训相应技能劳动者。
三、扶持政策
(一)推广应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指导本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国家推广目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二)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补贴。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集中式加氢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对利用现有场地投资建设撬装式加氢站并投入运营的,给予建设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综合能源站建成投运后给予不超过450万元补贴,鼓励支持市内推行换电模式示范运行,市、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三)其他扶持政策。对在我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且在驻车换乘(P+R)停车场7:00—19:00时间段停车费用减半。新能源汽车在上牌、年检、过户、二手车交易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新能源货车(含专用车)给予入城通行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长为主要负责人、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分管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内江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工作专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及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政策措施。
(二)建立推进机制。内江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夯实监管责任。督促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车辆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制造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牵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市公安局牵头建立消防救援体系,规范车辆的注册登记及年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制造、运营和充电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本意见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